一、對決定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書怎么寫?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某街某號;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系電話:……。被申請人:某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某市某區某街;法定代表人:李某;電話:……。申請復議的請求:請求撤銷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之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齊某在20xx年5月27日的受傷為非因工受傷、不屬于工傷。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因對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處理決定不服,現依法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僅僅只用寥寥五個字"經調查核實"就當然得出"齊某于2009年5月27日因工作原因導致左手指受傷情況屬實"之結論,顯然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勞動者齊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更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六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其次,齊某雖系在工作場所受傷,但其受傷時并非上班時間,且在受傷前一直跟其丈夫鬧,經常無端辱罵其他同事,甚至于常常念叨不想活之情形,加之侯某受傷時,并沒有任何痛苦的表情,即便當同事發現后叫她,她亦表現出一副無所謂之狀,這是全廠皆知的事實--我們提供了在場員工的證明,也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出庭作證的申請書,但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此只字不提,毫無只言片語。從侯某受傷的前后表現,足以肯定其系自傷自殘。根據《》第十六條規定之"自殘或者自殺的",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雨勞社傷險認決字第25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此致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某某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2月8日附:本申請書副本1份;原處理決定書復印件1份;證人證言3份一套。
二、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樣的(一)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員在工作過程之中受傷之后,若是想要獲得單位支付的,或者是希望能夠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的,那么都需要向相關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工傷認定機構在受理此請求之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完成認定工作,然后出具工傷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