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競合,是指一個法律事實將產生兩種以上法律關系,并符合多個法律要件,適用多個法律規范。是職工因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現行的《》、《》對工傷保險作了明確的責任認定,同時對賠付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7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尤其是第三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兩種情況,是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第三人致傷的,涉及的法律關系是雙重或多重的。工傷職工不僅具有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同時也具有向侵權人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發生一個事故,產生了兩個請求賠償權,對于工傷保險賠付,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屬于社會保障待遇,行政利益范籌;而對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公平原則、過失相抵原則,屬于民法范籌。這就是企業與工傷競合。《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第48條規定: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分析《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上述條款,可以直接看到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賠償“雙賠”的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這一規定規范了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工傷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當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發生時,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釋獲得救濟支持。該款延續了《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由此可見,工傷賠付與侵權賠償競合時的處理方式雖然沒有法律予以直規定,但很顯然地默許支持了可以“兼得”的結果。這一規定是競合情況下被侵權的工傷職工得到“雙賠”的直接依據。因此,當工傷事故有第三人侵權時,產生競合關系的時候,根據相關法例的規定,被侵權的工傷職工是能得到雙賠的,即既能得到工傷保險的賠償又能得到第三方侵權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