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地承包合同最長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山丘地區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平原地區林地、林木承包期可與耕地承包30年相一致。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動。‘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明確規定林地承包期是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動搖,給予農民承包經營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農村經濟和林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對實現農民持續增收、推動現代林業發展,促進林區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二、耕地承包期
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承包期限都有明確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有關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土地承包期限的長短,應考慮到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農業生產經營的特點,農業經濟的發展趨勢以及當前的農業承包經營政策等因素確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于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目前農村的實際做法,同有關政策也是一致的。
三、水庫承包期
水庫承包合同的最高期限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業律師小編提醒您:承包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您對林地承包經營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向承業律師的專業律師咨詢,提供給您更加詳細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