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增多,特別是在各種房地產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之下,各種房屋買賣糾紛問題更是暴露出來。

早在200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指出,要妥善處理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穩定房屋交易市場。
承業律師事務所特意整理二手房屋買賣糾紛維權案例,讓讀者了解如何避免房屋買賣糾紛?出現糾紛之后,該如何維護合法權益?在此期間,讀者有房屋糾紛等相關法律問題,可直接向承業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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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賣買主應起訴保全
今年5月,老張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和房主簽了協議,付了首付就住進了該房。到了約定過戶的時間,房主以配合過戶為條件要求老張加價,雖然房市一片大好,但老張認為自己已經住進了房子,是否及時過戶對自己影響不大,所以沒有理睬。誰知9月過后,突然有人敲門拿著房產證要求老張搬家,他這才發現,原房主已背著他加價又把房屋賣給他人了。老張很是惱火,雖然手持與原房主簽訂的合同和收條,卻只能搬家走人。
律師說法
我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簡而言之,就是只有在登記機關辦理完畢產權登記,房屋的產權才算真正的發生了轉移。就房屋買賣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交房,而是過戶,只有過了戶領了產權證,這樣的房子才真正屬于買房人所有。本案中,老張雖然住進了房子,但是后來的房主有權以產權人的身份要求老張搬遷,而老張雖然購房在前,但由于無房產證,只能搬離房屋,去找原房主主張違約責任。所以,買房人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不能持坐等和無所謂的態度,應盡早催促房主過戶,如房主拒不過戶并流露出一房二賣傾向的,買房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并請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房主將房屋過戶他人,以確保買房人將來勝訴后能順利辦理房產過戶。
“陰陽合同”笑里藏刀 賣主貪小便宜吃大虧
2008年11月,王某通過中介找到劉某,表示愿意購買他標價58萬元的一套房屋。在房屋中介的撮合下,雙方以55萬元價格成交。在簽約時,他們為逃避一部分國家稅收,雙方在同一天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權益轉讓書》,寫明劉某轉讓房屋權益的價格是35萬元;另一份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確認價格為55萬元,并寫明此《買賣合同》僅是對《權益轉讓書》中約定價格的變更,而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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