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零首付”買房買出麻煩

2009年6月,王先生了解到大連某房屋中介公司有一套房源價格很合適,價格才18.3萬元。王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表示自己的資金都投在了股票市場,暫時不想動用,因此問中介公司首付款能不能低一些。中介告訴王某,這套房源可以做成“零首付”,即只需交納幾千元的首付款即可,剩余房款都用貸款方式解決。不久,王先生、中介及房主吳某三方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為了滿足可以“零首付”的貸款條件,表面上約定王先生的購買價格為21.3萬元,而三方一致同意實際購買價格仍為18.3萬元。合同簽訂后,王先生支付首付款3000元,并辦理了首付款資金監管。王某支付中介費4000元,通過了貸款審批。
合同簽訂后不久,房主吳某以王某沒有履行購房能力,“零首付”貸款違法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為此,王某多次和吳某及中介協商,表示就算銀行貸款辦不下來,也可以用現金支付,而且,王某還主動提出愿意多支付一些房款,但吳某無論如何都要求解除合同。為此,各方一直僵持不下。
律師解讀
本案中吳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兩個理由都不能成立。其第一個理由為王某沒有履約能力。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吳某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但吳某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為吳某不能證明王某存在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其主張解除合同的第二個理由是合同約定的所謂“零首付”違法。該理由同樣不能成立,依據合同法56條的規定,即使有關“零首付”的約定無效,也并不必然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整體無效。因為,先貸款再付房款僅僅是對付款方式的約定,如果王先生能以其他合法方式支付房款,并對吳某的權利沒有損害的話,房屋買賣合同在整體上仍然有效。
案例2:看房協議拴住了誰?
2011年4月,周某與大連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看房協議》,約定周某委托中介買房,中介人員陪同周某看房屋,如房屋買賣不成交,中介不收服務費,同時周某保證不與所看房屋的所有人私下成交,否則賠償雙倍中介費。但是,由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疏忽,只記載了房屋在某小區,沒有注明門牌號。當日,中介派人陪周某到房主孫某家看房。此后經過一段時間,孫某和周某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為此,中介公司大為光火,以周某違反看房協議為由,要求賠償損失。周某以所看房屋不是《看房協議》約定的房屋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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