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中,運輸旅客或貨物的一方是承運人,另一方則是托運人或者旅客。
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傷害,應對由此而帶來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這些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用。通常應當以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和醫藥費單據作為憑證。
2、因病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減少的收入,主要是指受害人本人因受傷不能參加工作而導致實際收入的減少。誤工收入的標準,應以誤工天數與受傷旅客本人的平均收入為計算標準。
3、傷殘旅客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傷害程度,承運人應當賠償傷殘旅客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根據各地的情況不同,應當有所區別,具體的標準應當以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基數,適當參考傷殘旅客的具體情況而定。
4、喪葬費。對于旅客死亡的,承運人應當賠償因此而花費的各種正當費用。
5、死亡旅客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這種費用的確定,應當有必要的文件證明,如與死者有扶養關系的證明。
6、其他必要的費用。如處理傷亡而產生的各種交通費用,家屬護理病人的護理費,受傷旅客的營養費等也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