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貨物時,可能在托運的過程中貨物有損毀滅失的風險。所以托運人在托運貨物的時候最好將貨物的內容寫得盡可能明確詳細。如果在托運的時候物品內容沒有寫明的話,那么在碰到托運過程中貨物損毀的情況時,托運人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同時還可能遭遇索賠難的風險。因為托運貨物在辦理保價之后,承運人如果沒有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安全送達收貨人手上,那么承運人需要承擔與貨物價值相當的賠償責任,此時因為托運人沒有將貨物內容寫明,可能法院無法證明貨物的真正內容而導致索賠出現困難。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